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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享双减优惠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延长。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但此次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政策规定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比以前的规定,新政策对纳税人有以下好处:

   减少了纳税环节。此次政策调整,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由调整前分别按“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即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

   减轻了税负。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平均税负降低10%~20%,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享受“双减”优惠的条件

   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股权激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激励计划实施主体:应为境内居民企业。

   二是激励计划的制定: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立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三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为鼓励科技创研,规定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四是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五是股权持有时间: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限售条件解除之日起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六是行权时间: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七是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以外的行业。

  条件发生变化的税收处理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进行税收处理?

   享受递延纳税期间,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述第4项至第6项条件的,该股权激励计划不能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税款应及时缴清。递延纳税期间,企业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变化,进入负面清单行业的,已经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可继续享受递延纳税政策;行业变化之日起新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延长

   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递延至转让股票时缴税,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对其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确认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税款。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获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此次政策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作出了调整,由原来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挂牌公司,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政策执行。

   另外,由于在中关村试点的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已于2015年底到期,中关村自2016年9月1日按新政策执行,对中关村2016年1月1日~8月31日之间发生的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事项,符合条件的可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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