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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公司,没有清税证明怎么办?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多次联合发文明确企业注销应当出具清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单独发文明确出具清税证明的相关程序。为企业开具清税证明,但仍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明,仅出具未登记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等不规范文书。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


  工商总局与税务总局多次联合发文明确企业注销应当出具清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单独发文明确出具清税证明的相关程序。

  大部分税务机关已经按照税总局要求,为企业开具清税证明,但仍有一些地方税务机关以未登记为由不予出具清税证明,仅出具“未登记证明”,“税务事项通知书”等不规范文书。致使企业无法顺利注销。一些地方的工商登记机关出于服务企业的想法,也未坚持原则,错误地以不规范文书为企业注销,造成了很大的行政风险。

  在企业清税和注销过程中,两部门应当对以下几点有清晰的认识:

  一、违反文件规定办理会带来履职风险。

  对工商登记机关来说。缺少“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是违反《材料规范》的原则性问题,基层登记机关无权对《材料规范》做出修改或擅自解释。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出具“未登记证明”,或以未登记的理由不予清税都是有违税总局要求的。

  二、不存在“一照一码”的未登记企业。

  改革实施后,多证已经合一,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完成税务登记,不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三、依法受理清税是税务机关的义务。

  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清税完毕后由受理税务机关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四、应按既定的样式开具“清税证明”。

  两总局联合发文的147号文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文件附件1规定了“清税证明”的样式如下。

  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注销无需清税证明。

  目前,简易注销已经广泛实施,各省也出台了相应的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注销可不需清税证明,这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一大进步。

  但是,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没有自主申请简易注销的企业,工商机关和税务机关都应严格执行上级文件,不能简单的用“未登记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代替“清税证明”来完成注销登记,更不能免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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