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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失联,可否注销公司?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在笔者遇到的前述主要股东失联清算案件中,无法合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但在其他类型公司陷入僵局,如股东会能正常召开情形下,即使法院裁定公司解散,公司股东也可能采取自行清算完成注销,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笔者从事过多家企业的清算注销工作,在尽职调查工作过程中,发现部分拟注销企业资产大于负债,不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因历史原因,主要股东已失联,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合法成立清算组完成自主清算注销工作,部分企业更是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在这样的情况下,小股东处理公司解散及清算是否可行?

  首先,我们分析下上述股东失联企业的现状,这些企业都已多年未开展经营,员工早已遣散,公司已多年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也就是说,作为公司权力机关、公司“大脑”的股东会早已失灵,公司已经是“植物人”。此类公司是否属于《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陷入僵局情形、公司小股东可否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该条规定和笔者办理过的解散之诉案例,法院认定是否裁定解散公司,原告须证明: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那么,何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人民法院2012年公布了指导性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该案中,两名股东林方清、戴小明各持有凯莱公司50%股权,根据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股东矛盾,公司无法召开股东会并行成决议。凯该案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由此可见,公司是否陷入僵局状态,是否盈利不是考虑因素,公司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才是判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关键因素。

  另外,《〈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列举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种情形,其中,(一)、(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分别规定为“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我们再看看关于公司陷入僵局的第三个条件“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陷入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根据笔者经验,如有其他途径维持公司存续的,法院一般不轻易判决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后,法院应注重调解。显然,公司主要股东失联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之间就解散事宜已无调解可能;小股东也无法通过公司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方式处置其股权资产,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不允许小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其股东权益将会受到损害。

  因此, 在主要股东多年失联情况下,公司已多年无法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会无法召开,员工已遣散,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未满前,公司亦不存在法定解散的事由。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应为其权利救济的手段。

  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之诉的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因为公司解散之诉为变更之诉,其按照审判程序审理;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属于非诉案件,其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在笔者遇到的前述主要股东失联清算案件中,无法合法组成清算组自行清算,但在其他类型公司陷入僵局,如股东会能正常召开情形下,即使法院裁定公司解散,公司股东也可能采取自行清算完成注销,无须申请法院强制清算。因此,从实际操作来说,公司解散之诉与清算申请无法一并审理。

  笔者以上分析仅是针对公司工商登记显示持续经营的情形,在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受理股东提起的解散之诉。因为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即企业已被行政强制解散,已具备公司解散事由,无须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诉讼。

  另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无法提起解散之诉,但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强制解散的情形下,应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司清算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虽然公司小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但是笔者遇到更多的情况是,因申请人为公司小股东,其无法向法院指定清算组提供完整的公司帐册、文件等资料,因此,清算组无法完成清算工作,法院最终只能裁定无法清算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在主要股东失联情况下,即使小股东可通过解散之诉解散公司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强制解散,但小股东通常无法获取完整的公司帐册、文件等资料,完成清算的肯能性低微。

  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诚恳建议,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在法定期限内清算等情形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及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否则,不仅可能增加公司正常死亡的难度和成本,更也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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