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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必备条件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应按照商品类别提出申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中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2)商标不能违反禁用文字、图形;

  (3)商标不得混同,凡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论其构成的文字或图形,如发现其与已注册商标和申请在先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则不能取得注册商标;

  (4)应按照商品类别提出申请,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的通知》,中国自1988年11月1日起,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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