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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使用过程中那些不可触碰的“雷区”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阻碍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好不容易,经过千难万险终于把商标注册下来了,可是谁知道,一不小心就把苦心注册的商标给作死了,那么什么样的做法会导致已经获得商标权的商标被自己作死呢?下面我们就跟着中细软小编来看看商标注册使用过程中那些不可触碰的“雷区”。

  雷区一、改变注册信息不变更:死亡率80%

  随着规模的扩大与发展,一些企业会出现变更地址或公司名称的情况,但是,对于已经注册了商标的企业来说,一旦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等已作注册的事项发生改变,则必须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相应的注册事项。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不按规定随意变更注册信息并屡教不改的,将有可能面临商标“被死亡”的危险!

  一些企业认为,改变了注册地址、注册人信息也没什么关系,偷偷使用就可以了。但是,这样做可能会令企业陷入更大的危机中。商标局在注册商标被提“撤三”“异议”或面临其他变动时,往往会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登记的注册地址下发书面信息通知商标注册人,注册地址的变更令企业无法及时收到相关信息,从而错过挽救时机,最终导致企业商标被“死亡”,阻碍企业商标的正常使用。

  雷区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死亡率90%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理论上,因品牌发展等原因被企业搁置不再使用的商标、个人或企业恶意注册用作投资的商标、名企为保护品牌而注册的防御商标,以及企业属于管理,导致无人管理的商标等等,都有可能被提“撤三”,商标被提“撤三”成功后,原商标持有人将失去对该商标的专有权,无法继续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前期对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投入也将付诸东流,将对原商标持有人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因此不得不慎重对待。

  雷区三、到期不续展:死亡率100%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商标不是注册后就永久有效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企业如果希望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使注册商标继续受到法律保护,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商标续展。每一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无限期地使用并保护这枚商标,那么企业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一直进行续展注册。十年的商标有效期满之后,如果企业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那么商标局将有权注销该商标,也就是说,注册商标不续展只有死路一条。

  雷区四、骗到手的商标:死亡率95%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注册的标志,使用国家名称、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无显著性等等的商标都无法通过商标局审核,将不予注册。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存有侥幸心理,通过欺骗、内部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商标注册证,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则有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并且,该商标专用权还将被视为从始至终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商标,一经发现,“死”无踪迹。

  雷区五、恶意抢注的:死亡率50%

  我国商标注册虽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了对模仿驰名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则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无限期追究相关责任,随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但是,鉴于注册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在先权利,是否属于恶意注册等行为的认定是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案件审理与答辩中被诉方还有反败为胜的可能,因此,涉及此条款的商标死亡率只有50%。

  雷区六、商标沦为通用名称:死亡率80%

  企业商标知名度高本是件求之不得的事,但是,商标过火,却有可能引火烧身。

  商标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应具有识别性与显著性,但是,如果企业在商标名声大噪后不注重商标管理与保护,导致商标被过于频繁地用于描述某一类产品,那么,该商标就会失去显著性,沦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如“优盘”“拉链”“热水瓶”等等,都是由商标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典型。近几年出现的“微博”“双十一”等商标也都有弱化为通用名称的危险。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因此,小编提醒:商标注册并非一劳永逸,企业及个人若不能按照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商标,就有可能陷入商标失效的危机中,使商标无法正常使用,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日常经营与运转,造成企业整体效益的下降。一枚商标来之不易,小编建议拥有商标的企业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做好商标的日常管理、运用与保护工作,no

  zuo no die,不要自乱阵脚,落入商标被“死亡”的危机,以免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产品还未上市 苹果先搞起HomePod商标注册

  日前据 Patently Apple 报道,就在美国当地时间 6 月 5 日的 WWDC 2017

  的发布会上,苹果已经在加拿大提交了新产品“HomePod”的商标申请。

  该商标被归类在了国际分类第 09

  类中,根据苹果提交的文件描述,商标使用范围内包括有音频扬声器、音频放大器和接收器、音乐数字音频播放器和录音设备、录音和音频再现设备,此外它还涵盖了用于控制和监控的消费电子设备如照明、电器、恒温器、供暖和空调系统控制器,报警器和家庭安全监控系统、烟雾和一氧化碳检测器等。

  另外,早在 5 月份时,苹果就已经向奥地利和瑞士之间的袖珍国家列支敦士登提交了 HomePod 这一商标申请。

  既然商标经过千难万险终于到自己手里了,企业就应该好好把握,好好利用,不要让商标因为企业的无知而被死亡,在此小编也建议众多还未对商标进行注册的朋友们,要向苹果公司学习,把商标侵权扼杀在摇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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