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核名,十五分钟反馈信息!

商标注册 >

您当前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商标注册 > >

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的区别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想要取得商标权利目前有两种方法,一个就是大家众所周知的通过走申请注册流程获得的商标权利,另一种就是通过商标转让或转移等方式获得。而且目前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程序复杂周期长,存在不定因素等原因,商标转让或转移作为商标权利获得的另一种方式,其重要性越来越被公司企业所认同。商标转让制度在世界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名下的所有商标,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单个转让,也可以多个一起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权利、处分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我国新商标法采用的是后一种制度,一并转让的制度设计与相对理由审查制度有


  想要取得商标权利目前有两种方法,一个就是大家众所周知的通过走申请注册流程获得的商标权利,另一种就是通过商标转让或转移等方式获得。而且目前由于商标资源的有限性,程序复杂周期长,存在不定因素等原因,商标转让或转移作为商标权利获得的另一种方式,其重要性越来越被公司企业所认同。

  商标转让与移转在法律性质上的区别在于,商标转让是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处分自己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而商标移转只是基于继承、判决等法律事件而导致的商标权转移,因此其办理程序上没有明显区别。

  可以这样说,实际上广义的商标转让是包括商标移转的,这也是为什么商标法没有涉及商标移转的原因。大体上,商标转让制度在世界上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名下的所有商标,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可以单个转让,也可以多个一起转让,当事人可以自由充分的行使权利、处分商标。

  一种是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我国新商标法采用的是后一种制度,一并转让的制度设计与相对理由审查制度有 密切的联系。如果不要求一并转让,不仅会大大增加商标局依职权进行相对理由审查的难度,而且也会大大降低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价值。如果允许不一并转让,则 在申请注册阶段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也完全可以有理由要求并存。

  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人千方百计与他人注册商标尤其是驰、著名商标发生联系,情况相当严重。一旦不要求商标一并转让,势必会减弱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作用,不仅会增加商标注册与管理的难度,也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相关阅读:

© 2009-2020 上海协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推荐专题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085号华申大厦1603室 1202室

免费电话:400-018-0990   徐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