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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的疑问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由法律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使用融资担保期限。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记录。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条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计划设立分支机构位于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注册资本。


  外资担保公司注册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情况简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由法律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不得使用融资担保期限。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记录;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本应当支付。拟设立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10条规定的条件,具备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操作风险控制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直属中央政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融资担保行业,前款第二款增加注册资本数额。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的融资保证,具有融资担保的履行义务和管理能力的经验,良好的信用,近3年无严重违规记录。

  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9条规定的条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发放融资担保业务许可证;未批准的,应当给予理由。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为“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计划设立分支机构位于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注册资本;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近2会计年度的利润;没有在过去的两年中重大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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