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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流程大简化!

发表于:[2019-06-06] 来源:http://www.baidu.com/

我们公司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如下,。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相关部门通知,自从10月份起企业注销的流程在不断简化,国家税务总局新政策《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不仅大大减轻了会计人的工作量,对企业来说也更加方便了,另外两类企业可以直接注销了。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这两类企业可以直接注销!)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在政府的扶持政策下,工商注册流程越来越简单化,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但是也有很多企业经营不下去,不了了之,所以今天我们公司给大家总结注销公司的相关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我们公司总结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如下:

  一、适用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

  (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二、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

  三、公告程序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

  (4)营业执照正、副本

  材料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

  五、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1)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

  (2)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

  (3)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

  六、法律责任: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

  (1)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

  (2)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 ;

  (3)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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