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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地址住改商存在严格限制条件

发表于:[2018-09-21] 来源:we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丶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根据上述规定,住改商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利害关系人最小的范围为住改商住宅所在建筑物内的其他全体业主。只要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中,有一名不同意住改商的,即无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而在对本栋建筑物之外其他业主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住改商也可能会被否决。


  新公司法的推行虽然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手续,但是,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对此,法律、法规包括各地方政策对于”住改商”是存在非常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丶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根据上述规定,”住改商”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而利害关系人最小的范围为”住改商”住宅所在建筑物内的其他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只要该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中,有一名不同意”住改商”的,即无法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而在对本栋建筑物之外其他业主存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住改商”也可能会被否决。

  关于”住改商”,根据《方案》的规定,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予以规定。对此,各地方一般均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条件、手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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